<
>
1 2 3 4
您的位置:首 页 > 政务公开 > 规范性及业务性文件 》 正文

进入甘肃太统-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员必须遵守的十项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6-02-16 11:10    阅读次数:
分享:

进入甘肃太统-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员

必须遵守的十项管理规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凡进入甘肃太统-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十项规定:

一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,并有权对破坏、侵占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、控告。

、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、界桩。

三、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、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,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,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。

四、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、放牧、狩猎、捕捞、采药、开垦、烧荒、开矿、采石、挖沙等活动。

五、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。因科学研究的需要,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、调查活动的,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,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;其中,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,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
六、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。因教学科研的目的,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、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,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,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。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。

七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、旅游活动的,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,且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,并加强管理;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、旅游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。

八、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、旅游项目。 九、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,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;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,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,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、法规和规定。

十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,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。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,不得建设污染环境、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;建设其他项目,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。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,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,应当限期治理;造成损害的,必须采取补救措施。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,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;已造成损害的,应当限期治理。